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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设计易错问题评析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16 15:52:57
确交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照度要求,光源选择、电源选择,应急供电容量、连续供电时间,灯具及其控制要求等,而这些均涉及强制性规范条文。

  应明确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及其照度要求。如:

  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弱电机房等场所设置备用应急照明,其照度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100% 照度(多层建筑的配电室应急照明易疏漏)。

  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大面积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疏散指示灯及安全出口标志灯。在疏散走道、楼梯间、电梯前室、门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场所设置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且楼梯间不应低于5.0lx。

  在观众厅、休息厅、餐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备用应急照明,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且不小于1.0lx(大面积装修场所照明设计时,须考虑10~15% 的应急照明容量)。

  还应明确交待应急照明选用的光源及电源。如:

  光源采用可瞬时点亮的卤钨灯或快启节能灯;应急电源自带蓄电池或采用集中应急电源装置EPS 供电。

  应交待应急照明灯的总用电负荷、连续供电时间( 不小于30min,避难层不小于60min),或EPS 的供电总容量、连续供电时间(这些与EPS 的造价直接相关)。

  尚应明确应急照明的控制要求,如平时采用就地控制,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室自动控制强制点亮全部应急照明灯(含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还需交待:

  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应急照明箱体应有明显标志并做防火处理。

  顺便说明一下,有些设计对有关场所和部位的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未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第5 章的规定设计定值,却按老规范给出“低- 中- 高”的范围值,应予更正,即要确定照度设计定值,并给出一般照明的功率密度LPD 设计值(强制性规范条文),以体现照明节能要求。

  【问题8:应急照明及消防线路的耐压等级、敷设要求不明】

  评析:不少设计将应急照明线路的耐压等级视同一般照明线路的耐压等级,定为500V,这是不对的。由于应急照明至关重要,火灾时其供电线路仍在工作,所以要明确要求:“应急照明线路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 的铜芯绝缘线缆。”

  另外,对应急照明及消防线路的敷设方式,要明确要求:“应急照明及消防线路穿管暗敷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当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并涂防火涂料保护。电气竖井内孔洞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要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桥架穿过防烟分区、防火分区、楼层时应在安装完毕后用防火材料封堵。”这些技术措施所依据的相关规范如下: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4(8) 规定:“疏散照明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 的铜芯绝缘电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问题9: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的设置部位不当】

  评析:根据《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13955-20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民规》)7.7.10,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漏电保护:“1. 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4. 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5. 由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6. 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RCD 宜作用于报警”。

  其它如《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亦有类似的规定。

  设计易犯错误:1. 仅交待移动式用电设备设置;2. 室外施工用电设备,未设RCD ;3. 潜水泵等潮湿场所设备,未设RCD ;4. 由TT 系统供电的室外照明线路,漏设RCD ;5. 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仅作用于报警不跳闸,未予明确。

  尚需提醒,新《民规》10.8.1-12 新增要求:住宅配电除壁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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