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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6 12:29:00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1. 前言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但是在目前全国尚未无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将事故预防和伤害保险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保热情和搞好施工安全的积极性,增强建筑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达到保险和安全及行业监管多赢的目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商碓的问题。鉴于此,我们将吴江市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来的实践和做法作一探讨,以期共同提高保险和安全水平。

  2. 实践与做法

  我们在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后,就积极与吴江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吴江人寿保险公司商议有关的保险合同条款。着手制定和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并于1998年4月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五年多时间的实践和不断改进,目前已日趋完善。我们具体的做法是:

  2.1保险对象:

  施工现场的施

  工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因施工现场发生意外造成伤害的非施工现场人员。

  2.2保费来源:

  按照建设部、中国建设银行颂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该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企业不得向职工个人摊派。

  2.3保险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地基基础、市政桥梁、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均属投保范围。

  2.4保险办理:

  由设置在市安监站的保险公司代理处在施工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安监注册前先办理保险,交纳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不办保险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安监注册,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2.5保险期限:

  在工程项目办妥保险手续次日零时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日二十四时止。

  2.6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项目发生如下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都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2.6.1现场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因公外出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受伤、致残、身故的。

  2.6.2在作业时或施工作业规定的生活区内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的。

  2.6.3因施工现场发生意外造成第三者(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伤害,包括受伤、致残、身故的。

  2.6.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

  2.7 保险赔偿:

  2.7.1发因意外事故而致身故的,保险金赔偿限额每人10万元人民币。造成第三者(指非现场作业人员,如过路人等)身故,保险金赔偿限额第每人5万人民币。

  2.7.2因意外事故致残,保险金赔偿限额为每人在最高保险金赔偿限额内按《人身保险致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支付。

  2.7.3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赔偿限额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

  2. 8原始费率:

  房屋建筑工程保险费按工程建筑面积大小计取,原始费率为1元人民币/㎡;构筑物、地基基础、装饰工程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府工程保险费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

  2.9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

  2.9.1市内建筑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经理:

  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每个工程项目经理年度安全生产业绩(吴江市对每个工程项目都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经理业绩考评制度,其中安全业绩考评工作由吴江市建筑安监站在日常的工程项目安监业务工作中同时开展,每年在公布竣工项目时,同时公布竣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业绩,经汇总计算出每个项目经理的年度安全业绩,并由年度项目经理安全业绩计算出各企业的安全业绩),保险费在原始费率的基础上,各企业及项目经理实行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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