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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6 12:29:00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费率和浮动费率:

  2.9.1.1上一年度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按原始费率的95%计取;连续两年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按原始费率的90%计取;连续三年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按原始费率的85%计取。

  2.9.1.2各施工企业上年度安全业绩与全市施工企业上年度平均安全业绩相比较,企业业绩每上浮于全市平均业绩5%的,则保费费率在上一项(2.9.1.1项)基础上再追加下浮1%.

  2.9.1.3对达到或超过年度全考核指标(吴江市建筑局与市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都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考核责任书,规定企业年度须达到的考核目标,在年底时开展综合考核。)的企业,在上两项(2.9.1.1.项与2.9.1.2.)的基础上再追加下浮5%,反之达不至考核指标的企业则在上两项的基础上再上浮5%.

  2.9.1.4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经理,下一年在其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项目办理保险时,不得享有任何优惠条件,并在原始费率的基础上上浮50%.

  2.9.3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在每年度的4月1日调整一次。

  2.10理赔程序:

  2.10.1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重大事故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2.10.2索赔材料:(1)保险单(复印件);(2)受伤害人员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各中心镇卫生院或上级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卡、医药费发票,或县(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或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2.10.3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索赔申请及必要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2.11保险考核:

  利用保险公司的年度反馈保费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年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

  2.11.1以各企业年度上交保费总额的5%作为奖金基数,对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发生进行考核。

  2.11.1.1未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得全部奖金。

  2.11.1.2发生2人(含2人)以上工伤死亡事故,扣除全部奖金。

  2.11.1.3发生1人工伤死亡事故,扣除奖金基数的50%.

  2.11.1.4每发生1人重伤事故,扣除奖金基数的25%.

  2.11.2对企业年度安全业绩名次、‘项目季度安全专项检查及项目经理争创文明工地情况(就高不就低)进行考核:

  2.11.2.1年度安全业绩考核前5名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2.11.2.3项目经理年度每创一个吴江市级、苏州市级、江苏省级文明工地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00元、2000元、5000元。

  3.结束语

  按照上述做法,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与吴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的双向促进作用非常明显,极大地发挥了保险运行机制的经济杠杆作用。安全业绩好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既有安全奖励,还有保费优惠,使他们可以投入更多的经费去搞好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业绩差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保险帮助他们度过事故经济赔偿难关的同时,由于对下一年度项目实行强制惩罚性保费的办法,可以促使企业经营者重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使他们痛下决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调控,形成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另外,上述保险机制的运作,还不仅能为经费紧缺的行业安全监督提供部分经费,把职业安全监督与工伤保险有机结合起来。同时,由于保险考核、业绩考核的开展,必须要以大量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与考评为基础,这就迫使我们安监部门不得不加快改进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的步伐,开展细致的安全评价和事故隐患评估等工作,对提高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科学开展,确能使保险、安全与监管三方进入良性循环的运行状态,取得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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