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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工程师对黄河下游防洪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27 22:30:49
证。

  2.2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力

  监理工程师权利是项目法人授予的,主要权力有以下几项:

  (1)定工程开工、停工、和复工权;

  (2)工程、材料和永久设备的质量验收和质量检查否决权;

  (3)工程进度计划修改审批权;

  (4)施工方法和现场作业的审核批准权;

  (5)开具支付凭证权;

  (6)决定合同变更、工期和经济索赔权;

  (7)决定工程分包权;

  (8)对合同规定的解释权;

  (9)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权;审核竣工财务报表;

  (10)签发缺陷责任期证书权,审核最终决算权。

  如果项目法人对上述监理工程师某些权力加以限制,应在合同授权中加以说明,在监理工程履行权力时要得到项目法人的批准。限制授权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重大合同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

  (2)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运输价格波动;

  (3)利用暂定金额或不可预见费用的支付;

  (4)发生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索赔时,决定延长工期和增加额外费用;

  (5)涉及误期罚款及其它权力。

  尽管有上述规定要项目法人批准,但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危及生命、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认为解除或减少这种危险的措施。虽然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承包人也应执行。

  3.监理工程师在管理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合同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的重要工作,涉及到能否以实现工程成本、质量和工期整体最优的完成工程建设,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法人为了达到合同的目的,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具体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1合同管理的依据

  (1)国家和主管部分颁布发的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国家法律和经济合同法等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

  (2)项目法人向监理理工程师授权范围文件;

  (3)合同文件和合同规定颁发的施工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

  (4)经监理工程师审定颁发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与有关的工程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承包单位之间的信函,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指令,会议纪要等。

  3.2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供承包单位进场条件。落实合同规定的有关施工准备工作,包括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必要的房屋和设施、施工征地及现场场地规划等。

  (2)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并指定规范与标准。主要包括:

  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同时根据工程实际的变化情况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和图纸。

  按照合同要求向承包人指定所有材料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并负责解释。

  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准确的地质、水文气象等参考资料,以及测量控制点。

  (3)核查承包人进场人员、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核查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施工资历和经验、管理能力等是否和投标文件一致。如有差异可依有关证件和资料重新评定是否满足工程需要,不满足者可要求承包人更换。

  核查施工设备种类、数量、规格、状况,以及设备能力是否同投标文件一致。如有差异,可依据资料重新评定是否能顺利的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否则可要承包人更换或增加数量。

  核查进场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否则将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或处理,不符规定的材料和永久设备不得使用到工程上。

  (4)控制工程进度。依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总工期和控制性工期,审查承包人呈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详细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进展、工程资金、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情况,下达开工、停工和复工指令;处理工程误期,并协调和合理分配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全面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参建各方参加的生产会议,监督协调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如实际进度落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提出挽救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或经批准后修改原进度计划。审查承包人的月进度报告。按合同规定对各主要程序和时间限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5)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监督和检查现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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