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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30 11:32:24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业员工,原则上要整体划转和变更劳动合同。要着重抓好国有资产全部或大部退出的改制单位的员工分流安置工作。

  通过改制分流安置一批。改制分流达到安置富余人员的目的,这是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基本思路。改制企业与下岗员工双向选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下岗职工。重新上岗的员工要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改制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员工自愿的基础上将所得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采取多种形式养一批。考虑年龄较大员工再就业的实际困难,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不能实现再就业的,可参照国发[2000]42号文件办理离岗休养(即内部退养),原主体企业要采用内退或其他方式养起来,直到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双保”政策保一批。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原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主体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在改制企业竞聘上岗的,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富余人员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形成的暂时失业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些人员的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他们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劳动素质和上岗竞争能力。

  安置富余人员费用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分流到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员工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

  (1)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给于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总额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实际工龄计算。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企业可视改制状况、支付能力、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及其工资收人,在以上原则下确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

  (2)被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录用的原国有企业的员工,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可视本人意愿转化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3)考虑到企业“三类资产”的状况,针对其资产难以变现的实际情况,对于拟改制为国有资产完全退出、净资产数额不大的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可视资产和人员构成情况,经员工本人同意,按个人应得补偿金的倍数,以资产折股补偿,作为员工参股、入股的股本金。

  (4)自谋职业的人员。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支付。补偿金不得超过企业原办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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