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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作者:陶新军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0 12:43:47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1. 前言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交通工程的招标活动也在逐渐地活跃起来。近些年来,针对交通工程的招标问题,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促进了招标的广泛使用。但是,我国的招标制度发展较晚,虽然发展较快,却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和探讨了交通工程招标的几点问题,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

  2. 交通工程招标的重要作用

  (1)可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

  在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招标时,严格履行相关的规定,切实遵守相关程序,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招标的基本特点就是公开、公正、公平,通常情况下,在经过激烈的竞争以及严格的审之后,我们能够筛选到真正符合要求的参建单位与供应商。一般情况下,招标的透明性可以比较效地避免黑幕交易以及腐败行为,最终也可以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2)以合理价格获得最佳工程项目

  公开集中竞标能够让大量的投标人充分开展竞争,在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情况下,可以让招标人能以合理价格获得最佳工程项目,确保投资的合理使用以及节约资金,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3)增强竞争意识

  招标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激发参与投标单位与供应商的竞争性,提高自身的竞争意识,促使他们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增加科技投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来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3. 交通工程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招标走形式,存在不正当交易

  有些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有的项目从招标程序上看,从招标到开标都能按规定操作,表面上投标单位谁最终评分值高,谁就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这“明招暗定”的现象。既要得到工程,又要把得到的工程看似合法化,只有在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虚假招标是以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实施形式上“合法”而实际上却违法的招标行为,包括“领导指令交易”、“权钱交易”、“关系交易”、控制评标(评分标准、评审过程、评委人选、实施差别待遇等)。对包括按法律规定采取必须的招标方式确立合同关系的项目,有的将项目化整为零,分别与多家承包人进行关系和金钱交易;有的直接就与施工企业单独谈判或者议标缔约;有的作为某一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合作方达成利益共享的默契等。

  3.2 招标程序不规范

  参与招标的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出于各自的利益的不同,参与招标的各个单位或部门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或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在招标过程中常常避开规范的运作规程,进行各种暗箱操作。

  (1)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已确定了中标人,就会运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这一意图贯穿于整个招标过程。比如:招标单位其实已经就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于是招标方就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获奖情况等要素,设置一系列有利于意向单位中标的评标办法、评标指标。

  (2)投标单位为了能中标而赚取利润,会用尽各种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投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就私下串通几个投标单位为其“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陪标”。这些陪标单位要么将标书制作的很粗糙、要么根本就不按照招标书的要求进行编写、要么就是连投标资质都达不到,甚至做出明显开标后是废标的资料等等情况。

  (3)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也是煞费苦心,那些不听话的,不能充分贯彻执行招标人意图的招标代理机构肯定不能选用,这样的话,招标代理为了不得罪招标人同时也要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为实现招标单位的愿望,投其所好,充分理解和贯彻招标单位的想法。

  3.3 地区或者行业垄断

  部分地方对外宣称是公开招标,但是部分招标单位考虑到评标困难较多(尤其是在参与单位较多时),往往只会选择几家自己熟悉的单位参加招标活动,例如本行业的单位、本地区的单位或者特殊关系单位等等,甚至出现了某几家单位“轮流坐庄”的奇怪招标现象。

  3.4 招标单位长期无偿占用投标单位资金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通常会用投标保证金的名义对投标单位收取较大数额的押金,并约定在投标结束之后归还给投标单位。但是招标活动时间较长,程序复杂,往往导致招标单位长期无偿占用投标单位资金,特别是一些热门项目,业主往往是按投标保证金的最上限收取,无形中增加了投标单位的资金负担。

  3.5 评标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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