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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
作者:范绍福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16 14:51:5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因为对于建设项目,有的属于常规性施工工程,有的对技术和工艺都有特定的要求,对技术标审议和审定的“度”如何把握,这就要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出发,提出在招标过程中取消“技术标”肯定是行不通的。 

  促进招标投标制度健康发展 

  促进招标投标制健康发展政府要起主导作用 

  现在,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招标办、重点建设工程招标办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管理机关,于是形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在市场运行中,各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政策,诸如2001年出台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无标底”招标计分评标办法》、2003年厦门市推出《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随后天津市对招投标设置“禁区”,坚决遏制低于成本报价、宁波市提出“建筑工程取消最低价中标”,如此名目繁多且截然不同的政策,对于各方市场行为主体,尤其是在全国各地打天下的投标人常常不知所措,至于招标人“出招”更是招数累累。椐调查:浙江XX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凡是近三年在本集团厂区创优质工程的得5分、创市级(指当地)的得3分、创省优的得2分、国优工程不记分”;江西省XX项目招标时规定“投标人报名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到场”,XX投标人从外省市赶到江西报名,招标人又以“投标人法人代表未带项目经理同时到场”为由,取消了该投标人报名资格;浙江XX项目在招标活动中,由两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非同类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该工程投标,在宣布中标后的一个星期,联合体内的其中一家不知为什么被“偷梁换柱”了。诸如此类案例,政府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理应深思,从自身做起,为招标承包制的健康发展把好关,掌好舵。 

  充分准备向“最低价中标”过渡 

  对于“最低价中标法”,笔者以为,不应抛弃,而应扬弃,要作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向“最低价中标”过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宏观管理跟不上、微观管理不适应的情况是正常的,出现失误和许多新问题也是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总结经验。目前,在全国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就是一个很好的过渡办法,同时,辅之前面所阐述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加快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和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加紧建筑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的培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各行各业的诚信机制,强化道德规范建设,那么一个稳健而有序发展的招投标市场必然会展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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