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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招投标过程实施行政监督
作者:佚名 来源:考试吧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6-1 21:23:49

  摘要:本文分析了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必要性,提出了如何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0 引言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一直是我国建没工程管理的指导方针。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所有参与工程建设主体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管理水平,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更需要各方努力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氛围。通过环境的改善和要素的提高,以体系良性运作、高效运转为动力,全面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加强建设工程前期管理,以资质准入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和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机结合,联合互动,强化招投标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将有效地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为更多的投资业主提供质量保证环境,为我国改革新时期经济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1 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必须依法实施

  1.1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概念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行政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行政行为。

  1.2 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目的不仅使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为招投标行政监督“有法可依”,而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就是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行政监督。监督执法必须依法实施才能使代表国家最高意志的法律被真正贯彻执行。

  1.3 招投标行政监督法必须依法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合乎行政实体法,也要合乎行政程序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也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②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这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的。滥用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放弃应尽的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要旨。因此,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理应属于政府行政范畴,应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而这两个基本原则落到实处就是行政机关监督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对招投标领域而言就是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必须依法实施,这是目前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状的客观必然要求,是符合招投标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

  1.4 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保证《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贯彻执行,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二是有利于保证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及招投标活动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有利于减少监督执法中的纠纷、矛盾、不公、错误和违法,有利于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效率。四是有利于廉政建设,消除****现象。

  2 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2.1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经过几年的发展,随着《招标投标法》等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及各地方规章制度的健全,各地方的招投标工作的规定已经较详细,但是随着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的出现,新的法规漏洞的被利用,我们应“与时俱进”,针对新的问题,制订新的规章制度,以遏制实践中出现的规避监督管理问题。

  纵观目前温州及其他省市地方的工程招投标程序及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监管工作实施,不可谓不详细,不可谓不深入,不可谓不健全,但仍然有规避监督管理问题的大量出现。究其原因,很多是因为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并没有按现行的规章制度来进行,所以,应加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在有法可依的同时,更要做到有法必依。当然如果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不力,或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勾结来完成的,这是比较严峻的问题,如果监督管理机构自己都不能严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那么何谈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2.2 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场外监督管理,要从监督程序合法和向监督实质合法的转变。控制论中,将管理过程中的控制工作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可以说目前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比较注重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几乎没有事后控制、全过程控制。

  前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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