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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合谋行为透析
作者:巢良婷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3-2 17:03:08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得到如下结论:

  其一,工程中标实施后的利润大小与合谋的预期收入呈正比,利润是导致“围标”合谋行为发生的最主要因素。
  其二,合谋各方收益函数是查处力度的减函数,当查处损失加大,各方收益会减小;但是当查处力度小于合谋收益时,即使查处概率很大,围标合谋行为仍有很大可能发生。
  其三,围标行为发生与参与围标的人数成反比,即围标人数越多,围标合谋形成可能越小。
  其四,招投标过程信息的封闭程度是围标合谋行为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信息封闭程度较高时,即信息匮乏和信息费用的昂贵,围标合谋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加大。

  建立围标合谋行为防范机制

  针对以上分析结论,本文对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围标合谋行为提出几点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治理建议,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招投标工作管理。

  第一,对工程量大,工程范围广,造价高,利润空间大的工程项目,加强招投标过程管理。增加入围的投标人数量,一方面可以降低围标合谋发生概率,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封闭率。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围标行为的发生。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易产生围标合谋行为的两个环节主要是在资格审查和评标阶段,同时这两个环节也是有效杜绝围标合谋行为的重点。

  资格预审: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选择投标人为主要操作方式,招标单位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往往通过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内容来认定其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这就给人为操作留下了空间,甚至整个资格预审过程被利用为围标的工具。可积极推行“合格制”资格审查方法,选择最终参加投标的竞争单位。例如:江苏省根据苏建招[2006]372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规定,通过控制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提出的与招标项目不相符的或过高的资格审查条件,扩大合格投标报名人数量并采取随机确定投标人的办法,杜绝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投标人的行为,防止围标合谋行为的发生。

  在评标活动中除实行最低价法评标外,可采用电子辅助评标,充分发挥电子计算机的功能,分析投标报价的数据信息,有效解决人为因素对评标过程的干扰,实现评委评审的独立性、评标过程的可记录性和评审结果的不可改变性,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也是防止评标过程中可能产生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二,投标方式的改革。在投标报价时,因为不同分部工程客观上还是存在着不同的利润率,这一客观利润率究竟是多少,不同投标人对特定项目不同分部工程的客观利润率及该工程可能出现的变更情况的估算是不同的,并且,招标人在这方面相对于投标人来说,其估算的精确度是较差的,因为他们的经验没投标人丰富。根据博弈论,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处于信息弱势的招标人必定是输家。因此为了避免这一弱势,同时最大限度地体现招投标竞争的公平性,使围标合谋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变小,招标人可要求每个投标人就每个分部工程的让利辐度做出明细说明。

  评标委员会应对每个分部工程的费率及其可能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不仅看其总价让利,还要看其各分部工程的报价及让利情况;不仅要考虑现有工程量下的投标报价情况,还得运用最小期望值法、最小最大值法等概率分析的手段考虑工程量变更下同比例让利后的总造价,从而作出评判决策。

  第三,加大对围标合谋参与各方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从而降低预期收益,尽可能使参与围标合谋各方被查处后综合损失接近或小于围标合谋收益。

  第四,提高招投标过程的信息透明度,加强监管,强化监督。

  首先,纪检与监察部门要对各招标管理中心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建立与完善举报工作,为揭发围标合谋行为提供畅通渠道;尽快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对围标合谋行为准确及时记录,进而为参与围标合谋各方估计信用损失提供可能。

  其次,应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围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施工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使之无所遁形。

  此外,抓好施工合同的备案审查,建立招投标交易场内与场外的有机联系和两场联动,使招投标监督与建筑市场稽查工作形成一个整体,协同作战,打击扰乱市场行为的现象。

(作者单位:江苏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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