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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博客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2 14:53:56
准确性并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深度,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抓住设计这个关键,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造价的源头控制,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控制。

  3. 项目招投标阶段是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接受业主委托编制实物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标底)和一系列相关文件,标底的编审工作是招投标管理的核心工作,因为标底是确定工程承包合同价的基础,只有有了科学的标底,才能正确地判断投标的所报价格的合理和可靠性,才能在定标时作出正确的决策,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定,把握标价的合理性和竞争性。评标、定标中把造价执业者以及造价编制依据的合法性作为评判定标价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保证标价的科学合理。为有形建筑市场的投标报价、标底的编制提供社会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4. 在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管理不容忽视。工程实施阶段是建筑产品形成阶段,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来说也是最难、最复杂的阶段。此阶段除伴随施工的时间推移发生的其他建设费用外,大量的投资资金通过施工这一环节不断“物化”,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实现项目投资。有效的造价控制可以很好地调节发承包双方的行为和利益,即降低业主的投入成本,增加项目利润,又可以促使承包商规范施工行为。作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来说,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约定办理协助业主分析索赔事项,分清责任,及时提出反索赔,挽回不必要的损失;按合同和已经约定的规定,及时计算每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为业主投资决策控制提供依据。

  5. 竣工结算阶段是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产品价格,也是工程造价管理的终点站。该阶段应认真审核工程预结算,剔除其中多算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不切合实际和签证、不合理的技术措施等增加的费用;应根据所掌握的材料价格信息,着重审查是否抬高材料价格;应加强合同管理,实行合同逐项审查制度,使工程造价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得以确认和控制;此外,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要进行项目后评价,根据原来的规则,分析比较工程范围、进度和造价的变化情况,总结经验,并将造价资料整理好录入计算机,以使今后使用。

  三、创造有利条件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新的形势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但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自我提高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要用完善的法规和科学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1. 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首先,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格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加强对咨询单位的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经营管理手册制度,并且执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定期对咨询单位的工作成果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通过立法:禁止任何行业、任何系统在造价咨询业实行行业垄断;取消造价咨询公司“兼营”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保证审价结果的公正性;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完善施工合同的审查备案制度,加强对工程标底价、合同价、结算价的监控;进一步完善咨询服务政策和法规,明确造价咨询服务的法律地位,将咨询作为决策过程的一个法定程序,同时要制定咨询服务效果评价标准及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办法等。

  2. 政府要从政策引导方面为造价咨询业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市场机制,利用政策手段把造价咨询业务最大限度地推向市场。真正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作用,使其确实履行其应有的社会职能,尽量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把协会真正办成一个能够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沟通协调灵活,桥梁纽带作用明显的具有实质意义的社会组织。

  3.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发展,特别是经过脱钩改制规范管理后,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作用。

  4. 尽快全面实施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新近发布的自2001年12月三日起施行的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表明了我国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已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始实行。随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应尽快在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各个阶段全面施行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造价工程师对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工作的实施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多元化、广泛化,同时为发承包方提供科学公正的服务及权威的建议。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体现了建设工程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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