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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保险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8-12-29 14:15:36
方只追究总承包方的责任,同时这也无法免除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分包商损失所应该担负的赔偿责任。保险费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

    承包方应投保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并使之保持有效。承保范围是在工程竣工后的十年内主体部分、两年内建筑设备是由于发生于竣工之前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但由于承包方、其雇员或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除外。保险费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三)第40.3款对保险的总体要求

   (1)未收回款项处理

    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应由承包方和(或)发包方按责任、义务分别承担。但是,如果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有效,并且发包方并未批准将其作为一项工作的删减,也没有为与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则任何未通过此类保险本可收回的款项应由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

  (2)保险凭证要求

    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期限(从开工日期算起)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按合同要求投保的各种保险生效的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保险单副本给发包方。向发包方提供证明和副本的同时,需通知工程师。

  (3)保险条款要求

    保险条款应与中标函签发前双方约定的总条款一致。未经一方事先批准,另一方不得擅自对保险条款做出实质性变动。如果保险公司做出(或预做出)任何实质性变动,保险公司先行通知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另一方。承包方应将工程施工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补救措施

    若承包方并未按合同的要求投保所有保险,或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证明或保险单副本,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发包方均可以投保任何此种保险,且使其保持有效,并支付所有支出金额,同时发包方随时可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己支付的该项费用,或视为到期债务向承包方收回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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