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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包项目的工程变更
作者:张明峰 来源:国际工程与劳务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8 13:53:32
    
  关于工程变更的时间,以前的红皮书中并无具体限制,一般认为应该是在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九九版红皮书则明确规定变更指示的发布时间应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前。
    
  至于变更的范围,红皮书详细列举了以下内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含的任何工作的数量;省略任何此类工作(但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实施除外);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工程师的变更都应是完成工程所“必须”及“适当”的,否则,承包商就有权诉诸合同第67条(争端的解决)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在工程实践中,变更的内容和形式可能多种多样,究竟如何判断其是否“必须”或“适当”呢?可以认为,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工程的变更不能改变合同工程的基本属性。比如说,如果工程师发布变更指示将合同中原本包含的一条盘山公路更改为一条隧道,那就是不适当的;同理,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修建与一个与合同工程无关的附加工程,比如在修建一座桥的同时要求在旁边增加一座教堂, 那显然就不是完成合同工程所“必须”的。关于工程的省略的限制,显然是要防止业主滥用权力。在实践中,尤其是在承包商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下,业主往往会企图削减或省略价格较高的那部分的工作量,而有意增加报价较低的那部分工作量,甚至将利润丰厚的那部分工作自行实施或交由其它承包商实施。

  三、变更产生的影响
    
  变更对工程造成的影响,最基本最直接的有两个方面:即工期和费用。红皮书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长)(a)将“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作为承包商延长工期的一个理由,但这决不是说,在所有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事项中,额外或附加工作的变更是唯一可以延长工期的理由。从长期国际承包工程的实践经验看,承包商总是要抗争的。任何时候,业主和工程师都不可能会主动为承包商谋取利益。因此,无论任何形式的工程变更,只要使承包商遭遇了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商均可索赔工期延长及因此导致的成本增加。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对应的依据支持的情况下,承包商可援引第44.1(e)所述的“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同理,在工程变更发生时,红皮书第52.1款(变更的估价)及 52.2款(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力)是承包商获得财务补偿的主要渠道但决非唯一渠道。当工程师利用承包商某些单项工程的低价优势不“适当” 地增加该部分工程数量,或要求承包商实施那些不为完成合同工程所“必须”的工作量,且在批准工期延长或变更估价或确定费率的过程中过分偏袒业主的利益,未能遵照合同第2.6款(工程师要行为公正)的规定公正行事的情况下,承包商均可依据合同或相关的合同法律提出自己的权益主张,必要时可根据第67条(争端的解决)启动争端解决程序,通过裁决或仲裁讨回公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工程变更也可为承包商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因此,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在合同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寻找、创造并抓住对自身有利的变更机会,以此来改善自己的财务地位或争取合理的工期延长。如某公司在非洲A国的一项基础设施扩建工程中,就成功利用架空输电线材质变更的机会,通过重新确定该单项工程的价格,成功避免了数十万美元的亏损。虽然相对于工程项目的重大变更而言,该项变更的金额或许微不足道,但却是承包商利用工程变更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个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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