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工程实施 >> 建设监理 >> 正文
工程施工过程监理的管理与控制
作者:王惠江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15 18:42:58

  摘要: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筑市场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模式的产物,它改变了过去那种自行设计、自行施工、自行管理的模式而代之以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相对独立、相对专业的管理模式。它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一并构成我国工程建设目前的管理体制。建设监理制的实施,使得我国建筑业市场由混乱走向规范化的改变初见成效,也使得我国的建筑业同国际进一步接轨,并有利于在WTO体制框架内中国建筑业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但从我国工程监理和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建设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级阶段,监理过程远未达到“全方位、全过程、三控两管一协调”的要求,实际建设监理中也存在着诸多不利因素,制约了监理作用的发挥。

  1 目前存在的制约监理作用发挥的不利因素

  1.1 业主行为不规范 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监理单位则是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因此业主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决定着工程监理的成败或成效。目前的工程实践中,业主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

  首先,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认识存在误区,对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委托和授权认识不足。虽然在合同委托书中写上了“三控两管一协调”,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并不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控制权力和手段,多数业主只将质量的控制权交由监理实施,主要承担工程质量施工监理工作,而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则由业主方实施控制。其次,有的业主认为委托监理就是找了一个质量责任承担者,权利是业主的,责任是监理单位的,名义上是“全权委托”,而实际上形成“做决策时无监理,出了问题找监理,承担责任归监理”。第三,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经常派甲方代表亲自做些属于监理业务的工作,并经常不通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监理工作的被动,并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1.2 监理市场竞争不规范 由于初期监理企业成立门槛较低,造成目前监理企业过多,良莠不齐的局面,致使监理市场由过度竞争演变成为不正当竞争,甚至发展成为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当前监理行业的竞争基本上处于标价竞争的阶段,多数业主仍把价格作为衡量取舍监理单位的重点,甚至是谁低价谁监理。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表面看来使业主省了钱,但最终很可能是以牺牲工程质量,甚至造成更大的浪费为代价。同时也严重挫伤了技术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监理企业的积极性,破坏了监理市场的有序竞争。

  2 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管理的思索与设想

  随着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有些人概括性地提出了要加强监理工作的三控制(即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投资控制)、两管理(即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和一协调。本人认为,在全社会普遍重视安全及生态环境的今天,工程建设也应将人身安全及现场的文明施工提到一定的高度上来认识并付诸实施,应将其纳入监理的职责范围,将“三控制”更新为“五控制”(质量、工期、投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监理工作的“五控制”是互相矛盾又互为补充的,按照各自的控制原则为共同的目标开展工作,对搞好工程建设尤为重要。当然监理增加的职责也应在监理费上反映出来。

  2.1 重视旁站监理在质量和工期中的地位 在工期控制方面,现实状况是监理的控制力度不大,工期问题扯皮严重,在工期上各方责任分界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旁站监理如果缺乏监督检查和督促,不能做到跟班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在进度控制方面存在等靠业主的话,容易出现工期失控的情况,且一旦出现工期滞后问题时,容易引起承包方提出工期索赔,此时监理单位因旁站监理的失职而无足够的理由反驳承包方,从而很自然地造成监理单位为逃避自身责任而将“这笔账算到业主头上”。在质量控制方面,监理工作仅仅依赖于试验数据和测量信息是远远不够的。监理单位具有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试验检测手段和测量检测手段是必要的,也有由业主单位提供具有相当资质的试验和测量单位做好监理的协助工作。测量放样的准确性控制及试验的数据的准确性是质量控制中很重要的环节,在做好这两项工作的同时需重视并加强质量控制的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形式。按施工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旁站监理不仅要具备现场质量控制工作的相应素质,加强合同意识,避免想当然的人为因素,而且需吃透合同规定,避免出现问题措手不及,要及时果断地处理质量和工期的矛盾。

  2.2 监理工作要突破“要我做”,而更新为“我要做” 不要转嫁责任,放弃职权,尤其对于“小业主、大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