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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监理正常工作外的监理费用计取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6 21:37:56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区别、界定确认及监理费用的计取。

  一、概述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关于工程监理的工作一般分为: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三种。“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附加工作”是指:

  (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增加的工作内容;

  (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是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例如国家电网公司的项目里,委托人在和同中明确有一项代业主管理费,这就是典型的附加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中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二、正常工作外的监理费用计取

  1、委托人委托的附加工作的监理费计取

  这部分附加工作,一般都在监理合同中有较明确的工作内容、费用计取标准,且费用计取标准内有明确的分类,如人工费、交通费、管理费等,到时候只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和数量,套用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科目标准进行计算即可。

  2、其他附加工作的监理费计取

  其他附加工作是指因为委托人或者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如贵州某条220KV输电线路工程,中间数次因为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一拖再拖,又如湛江某条500KV输电线路工程,原计划2005年8月10日开工,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推迟到2005年12月10日才开工,使合同工期一下子就延误了4个月的时间。而且在工程开工后又因为清赔工作受到严重阻碍,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像这种情况是属于委托人的原因引起因工期延误发生的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和相应延长,并同时获得相应附加工作的监理费用。

  因此在出现上述情况后,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此种通知应是书面通知,在得到委托人的确认后,便可以获得相应附加工作的报酬,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及时”二字。由于监理人在工地上的代表是项目总监,应当从维护监理人的合法利益上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才行。

  至于监理费用的计取则是很简单,首先按下式求得日均监理费,然后再乘上附加工作的天数即为附加工作应得的监理报酬:

  ①监理费用标准/日=监理费总额÷合同日历天数;

  ②附加工作的监理费=监理费标准/日×附加工作的天数。

  如果除了因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产生的附加工作外,还有委托人的附加工作,其费用则应该分别计算后再进行合计。

  3、额外工作的监理费计取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中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这部分工作一般都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监理人有权得到其相应的监理费用。其计算方式也比较简单,即用日监理费标准乘上双方确认的额外工作天数即可。

  三、结束语

  工程监理正常工作外的监理费用的计取,说简单很简单,说复杂也很复杂。说它简单,就是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以外的工作,只要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后,其监理费用的计取就很简单。说复杂是因为要得到委托人的认可比较复杂,因为作为监理人则有时可能会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有时甚至可能放弃这个权利。而作为项目总监,也不好把握这个尺度。

  但是,笔者认为项目总监作为监理人的现场代表,在发现因为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可能或已经造成工期延误时,首相要及时将此情况报告给监理人(监理公司),在得到上级的明确指示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然后的工作就主动多了。反之,若监理人在综合各方面的考虑后放弃索赔的权利。则项目总监的责任也就尽到了。但是作为项目总监关键要做到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和提醒才是最重要的。

  以上观点,不一定正确,希望能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欢迎同仁们予以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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