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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监理工程师作用的几个关键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建筑 工程 管理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8-6 11:01:04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目前还处于推行阶段,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理论到实践上,都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市场的需要。同时,我们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在遇到相对复杂的问题时,也往往会出现束手无策的现象。这一方面反映出目前环境下监理工程师的认识水平存在一定的问题,思想认识和思想方法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其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澄清。

  1、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之间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对于具体的单位工程,这三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国家之所以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也是为了不断推进并建立起建筑市场的三元制街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就如天平上的支点,这个支点本身首先必须是稳定和公平的。但是.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委托服务

  体制很难使监理充当公正的第三方,而且目前难以改变。因为监理单位都是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业主成为了监理工程师(也是承包商)服务的主体,而承包商则往往成为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对象,这就造成了部分监理工程师的错误认识,认为只要为业主服务好,对承包商控制严格,就是很好地完成了监理任务。但事实上,这是监理工程师(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水平和认识不成熟的典型表现,这种认识只是反映了监理工程师工程内容的一个方面,也就是执行监理合同的方面,而并没有体现出以第三方身份出现的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工作内容,如果只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则很难保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随意更改质量标准、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而引的承包商在造价、工期等方面的索赔(尽管我们国内的工程建设中真正意义上的索赔还不多见),这个时候,同样需要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对各种情况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争取得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只有做到了这二个方面,才能说明监理工程师正确地摆正了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

  2、监理工作的依据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工程师所注重的监理依据,往往只是集中在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上,而忽视了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

  运用,这和我们的建设监理制度的起点较低有关,但也是我们要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在建设监理制度推行初期,我国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当时监理人员的监理依据,大多是行业、部门颁发的质量标准,而且本身不健全、不完善。这就造成了监理人员解决复杂问题能力不强的直接后果。但是随着监理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继颁布实施,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理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必律法规和有关合同任何一方的忽视,都会造成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的困难。同时,在当前我国加入WTO的日期日益临近的情况下,对于国际惯例的了解和对有关条款的学习,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总之,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不断加强学习。

  3、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作用的发挥方法。

  监理工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信息管理上,同时,协调参加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但在目前的大多情况下,业主往往对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进度控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要求,而对于与这两个方

  面关系极大的造价控制则往往缺少必要的明确。这种情况的出现,首先体现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心不强,因为对于工程建设造价的良好控制,是做好质量和进度控制的一个重要前提,缺少了这个前提的保障,一方面容易造成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的低下,因为这样就需要监理工程师花去大量的时间做好现场控制和调查;另外也可能造成监理工程师由于缺少有效的手段而造成对于质量和进度控制个力的局面。实际上,三个控制的有效结合,也是监理工程师义务和权力相结合的具体表现,权力和义务的分离,必须会造成行为主体行为的被动。因此,作为有责任心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的谈判过程中,一定应要求在监理合同中对于王个方面控制的深度和广度做出详细、可操作的规定,否则,会给建设有关各方日后的工作带来许多的不便。另外,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目前监理工程师对于进度控制的方法和水平比较落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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